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资金足额保障,工作人员配备得力,能够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能够提供照料服务。
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能够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8.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影响良好,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
(二)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政治素质过硬。
2.恪尽职守,竭诚奉献,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业务素质较高。
3.在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度创新、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规范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服务优质,事迹典型,供养服务对象评价高。
4.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的政策法规,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2.全面及时为有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敬老院所属或所服务乡镇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3.敬老院规划布局和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居住用房满足供养需要,建有辅助用房,配置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等设施。
4.敬老院功能区域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达标;院内生活区及居室清洁卫生,布置整齐;厨房、餐厅分设,干净卫生,饮具齐全,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5.财务、档案、膳食、卫生、照料护理、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健全,公开招录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考评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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