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6年新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加强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快速发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培育典型、推动工作,民政部决定对2006年以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数量
(一)表彰200个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对象为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表彰比例不低于85%。
(二)表彰300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对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的表彰比例不低于85%。
(三)表彰300所全国模范敬老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表彰名额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应保尽保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水平确定(见附件1)。
二、评选标准
(一)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领导有力,做到应保尽保。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构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程度高,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广泛。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保障,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审批结果和供养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全面公开,群众满意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