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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2)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3)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4)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4. 检查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2)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监督检查和现场监察,强化对辖区内气瓶“两站”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规的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整顿仍不合格的充装站或检验站,应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

  五、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治理工作可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进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要求,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工作中,各地还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开展探索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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