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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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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为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定《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供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
  本指南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编制程序和成果要求等4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稀土等矿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从国家和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地质条件和工作程度,对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其编制机关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采用的术语、符号等均应标准化,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土资源部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一)编制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部署稀土等矿产的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保障资源科学、合理、持续利用。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要确保与全国性和省级相关规划衔接,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有的勘查工作部署和内容,应直接纳入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未做具体规划的区域,由专项规划补充规划安排;要全面展示本区地质特征及勘查工作现状,体现特色,突出比较优势;要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可读性。
  (三)目标任务。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从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在充分分析研究已有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目标任务。
  1.客观分析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科学预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勘查工作的需求。
  2.全面分析区域地质条件,科学部署稀土等矿产的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促进调查与勘查工作均衡发展,为探矿权设置和投放提供科学依据。
  (四)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区域为本省(区、市)所辖行政区域。规划对象为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种的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
  本次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基期年定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5年;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2009年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说明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期和规划基准期、实施和滚动修编等内容。
  (二)现状及形势。简要客观分析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预测;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科学分析矿产资源潜力。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通过科学分析,发挥区域优势,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确定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信息资料的需要,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可能的经费支持力度,对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工作做出部署。
  (五)矿产勘查。从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出发,根据本省(区、市)稀土等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和资源潜力,对规划期内拟开展的矿产勘查工作,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拟安排的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规划期内新设探矿权主要配置给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已有探矿权(含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的勘查项目应纳入规划统筹部署。
  (六)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三、编制程序
  (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与经济专家组成规划项目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二)制定编制方案。由规划编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项目组组成、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渠道、成果提交等内容,报领导小组批准。由规划项目组根据本编制指南及编制大纲,提出详细的技术方案,报规划编制办公室批准。
  (三)开展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是决定规划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因素。基础研究应以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研究和勘查工作重点选区研究为重点,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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