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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详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不足部分应当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

  1.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5200元。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220元。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150元。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400元。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840元。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中央财政共需补助2.5747亿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1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1年7月底前,各项目省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制定下发的《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各地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创新项目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优化培训师资,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

  各地在实施本项目的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本项目未覆盖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其全面素质,使培训工作惠及全体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终身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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