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现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一)基本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直接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原则和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基本形成,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2.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