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在前款所述时间内已进口相关货物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六、对于经认定企业主动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只减免关税,自愿放弃申请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主管海关在要求企业提交放弃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只减免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批手续。
七、对于经认定企业在免税额度内同时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的多个部件构成《商品清单》所列一级部件的整机特征或设备整机特征的,只要这些部件进口时的状态是散件形式(即未组装成一级部件或设备整机),有关部件应按照《商品清单》列名的各部件相应的税号归类、申报进口,并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待遇。
经认定企业以散件形式同时进口的多个部件构成《商品清单》所列一级部件的整机特征或设备整机特征,对于其中属于免税额度内进口的《商品清单》所列部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经认定企业在当年免税进口额度下发之前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对于当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有关部门完成认定工作前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1)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单位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总署文件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九、《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按行业或商品类别进行了分类,对于按行业分类(例如农业机械、石化设备、输变电设备、冶金设备等)且属于行业专用的设备,在执行时,按照该目录所列行业掌握;对于按商品类别分类的通用设备(例如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压力成形机械、矿用挖掘机、全断面掘进机、矿用自卸车等)原则上不分行业。对于在结构、原理和用途上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明显不同的,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列名商品。
对《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商品范围和技术指标的具体把握原则,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中的第三、五、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存在个别疏漏,请各关在今后执行有关政策时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勘误表》(详见本通知附件2)更正后的内容为准。另外,《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第(一)项“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自动络筒机”,第(二)项“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更为“高速喷气织机”,其中列为“一级部件”的零部件以及单机用量和税则号列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