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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9日 署税发[2010]10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务院相关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确保该项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鉴于《通知》下发较晚(印发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为尽量减少执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对《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暂行规定》所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自2009年9月1日起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对于此前总署发布的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专项税收政策公告中已经规定对进口设备整机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执行起始时间仍按照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经认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进口额度分年度下达,主管海关在免税额度内对照《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属于《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企业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货物须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对于《商品清单》中的部分零部件按照归类原则归入设备整机税号,而相关商品和税号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的,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各关在工作中发现《商品清单》中的有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已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已能满足需要的,应及时上报总署,以便于今后对《商品清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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