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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10.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2.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投标中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无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12.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12.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4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13.联系方式
 
 13.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
  13.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
  13.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4.保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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