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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单位公章:             日  期: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
  (3)批单
  (4)保险单
  (5)成交通知书
  (6)招标文件澄清
  (7)报价文件澄清
  (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
  4.1投保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

条 款 名 称

编   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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