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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和京外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附件3)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各单位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公布相关文件,如定点保险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6361、83083549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fangn@zycg.cn

  附件:
  1. 非定点投保情况表
  2.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电子验收单(投保)
  4. 定点采购单位投诉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非定点投保情况表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投保险种

保费金额

定点保险公司保费金额

        元

拟选择保险公司保费金额

        元

选择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原因

拟选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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