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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企业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内部各单位提出开发需求和关键控制点,规范开发流程,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发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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