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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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