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