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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外包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IT服务等。

  第四条 企业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避免核心业务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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