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 销售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 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