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税费改革后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推进执法模式改革工作,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范围,解决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相关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标志和证件管理,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人员“十条禁令”,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路执法,严禁以目测为依据认定车辆超限超载,严禁以罚代卸、以罚代纠、未消除车辆违法行为而放行,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据,严禁放行违规“人情车”。探索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四)坚决纠正工程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依法征地意识,认真落实先征后用、依法补偿、资金到位等各项工作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并公开发放情况,防止随意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拖欠征地拆迁费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坚决纠正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强行集资或摊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五)严肃纠正和查处水上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将规范水上执法和收费行为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执法人员收受“好处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直属海事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直属海事系统经济实体管理的决定》,严格规范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和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海事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利用执法权力为经济实体招揽业务等规定,切实加强纪律约束,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另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推进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作为主要评议对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深化治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中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剪彩活动。巩固和深化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成果,严格控制和审批新增项目。以清理规范面向基层的检查考核活动为重点,减轻基层负担。继续开展文明样板路、文明样板航道、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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