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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
 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和
 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的通知
 (民航财发〔199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中关于“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本着方便旅客(或团体)的原则,在更好地满足旅客需要的同时,对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班的旅客(或团体),相应给予较大幅度的票价优惠”的要求,我们制定《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办法》,并便于各单位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的管理和监督,决定使用统一格式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统一格式另行作出通知),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一律使用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销售人员必须向购买国际机票的旅客(或团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专用发票(填写实际金额)。公务人员回国报销国际机票费用时,应凭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班机票和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金额为准,申请报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办法

  第一条 在我有关航空公司经营的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除外)上,国家公务人员凭出国凭务批件(在国外凭护照)购买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客票时,分别按其适用公布票价给予优惠如下:
  国际航线                舱位       优惠率
  1.中国与日本间航线          F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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