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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最近,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新设立公司时土地使用权评估及作价入股等问题作出若干规定,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有关方面纷纷来电、来函询问,特函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是我国关于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最高级别的法令。该法令明确授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管理工作。至今为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授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和入股、出租时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国务院91号令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地方都应自觉维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
  二、为避免误导,特将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企业兼并、清算,以及将资产作价入股或出资、转让等,都必须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发行各种股票、境外上市等证券业资产评估,还必须由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批并授予证券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必须由具有前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评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每一类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的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凡不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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