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实组织好贯彻《监管条例》,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工作。一是要确定授权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的名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严格把好考核关,对保值增值状况与经营者收入挂钩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制定监事会章程的基本规范,制定监事选派、奖惩及行为规则,并指导监事会的工作;四是采取向社会公告或进行内部通报的方式,向全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监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五是逐步开展境外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落实及监督、考核工作。
2.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兼并收购的管理,为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一是要尽快出台企业资产转让、收购的管理办法,明确产权转让主体,规范产权转让行为,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兼并收购的审批程序;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性机构进行规范性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此,要选择若干地区进行企业收购、兼并及中介性机构管理的综合试点,取得经验后在面上推广。
四、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试点工作,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途径
1.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十八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通过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强化所有权约束,逐步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探索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理分离的有效途径。
2.扩大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范围。继续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按照产权纽带组建母子公司式的企业集团,防止“抽肥补瘦”、“拉郎配”等作法;理顺企业集团内部及外部的产权关系,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帮助企业集团按照自身发展的需要调整集团财务、纳税关系。此外,加强对各地组建的企业集团的指导、规范。
3.继续做好股分制试点工作,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股份公司的有关行为。一是继续抓好国有企业改组为股分公司中产权界定、资产折股、国有股权设置、国有股持股单位认定等工作;二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进行跟踪管理,解决国有股权行使不力的问题;三是加强对国有股配股、依法协议转让以及股利监缴等项工作,保障国家股东权益。
4.开展资源性资产管理试点工作。对森林、煤炭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试点,把自然资源的开发、管理纳入产权管理体系,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制体系,加强执法监督,逐步实现依法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