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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货款结算方式根据合同确定。同城结算或来人自取商品用“支票”、“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异地结算货款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倒装缺页、污损图书退货款及单项订货合同中明确预收货款可采用“汇兑”结算。
  第六条 各级书店应严格执行货款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拒付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要自觉遵守银行结算办法有关结算纪律的条款,并执行如下规定:
  1.自取商品一律先付款、后提货;其他订货(含同城、异地)发货店先发货、后结算,收货店验单付款。
  2.发货店办理结算时必须在调拨单上填注发运日期。
  3.书店相互间调剂商品,调出店在支付发货店货款后,再向调入店划收货款。
  4.收货店无理拒付三次以上,或长期拖欠货款,发货店和承转店有权要求收货店改变结算方式,先付款、后发货。收货店严重违反结算纪律,发货店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条 收货店承付货款后,因延迟到货、到货不全、到货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发货店提出查询,查询期自付款之日起至150天内。发货店接到收货店查询信件后,应于15日内给予答复。收货店两次查询无答复,凭查询信件及更正单、增值税减少凭证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发货店不得拒付。收货店逾期查询,发货店不予受理,其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自负。
  第八条 货款结算中发生单笔计算差错实价在10元以下,不论多计、少计,一律不按“拒付”处理,由付款方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收、发货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执行。原《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出版社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之间的货款结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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