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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
 《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出计[1995]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各出版社:
  为认真贯彻银行结算办法,规范图书商品购销和货款结算行为,严肃结算纪律,建立正常有序的图书市场运行秩序,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新华书店作为图书发行的主渠道,在货款结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级新华书店的贷款结算是否及时,直接影响到出版、印刷、印刷物资供销各环节的货款回收和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加强新华书店货款结算管理,要特别强调严肃结算纪律。要把企业提高货款结算履约率作为考核企业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出版企业间购销商品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和“货款结算合同”。通过合同约束和规范购销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维护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
  在贯彻“规定”过程中,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注意重点协调解决出版企业货款结算中的“债务链”。关键是抓住源头,找到解开“债务链”的起点。目前,形成拖欠货款的重要原因是一些经营单位将图书销货款转作经营资金,形成层层拖欠。各地要对出版系统所属的出版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包括外文书店和古旧书店)、印刷物资公司(站)等出版单位的货款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要纠正一些企业存在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想法和作法。对有意扣压货款,拖延结算时间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认真组织、协调好出版系统内各企业间的货款清欠工作。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企业要有全局观念,对跨地区的清欠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要通过“规定”的贯彻执行,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新华书店间的货款承转结算办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通过承转结算,保证结算货款的及时回收,防止新的拖欠。
  要解决好地、县新华书店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地、县新华书店要在银行建立信贷户头,合理运用信贷资金,开展购销活动。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省(区、市)新华书店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积极协商,帮助地、县新华书店解决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来源。
  各地贯彻“规定”的情况,请于6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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