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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对《票据法》规定允许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时,原记载人为单位的,应加盖规定的公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单证明;原记载人为个人的,由其签章证明。
  二、关于票据当事人资格的确定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以及贴现申请人的条件,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的资格,暂按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与更改问题
  票据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关于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可以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应在其区域内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时,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商业汇票按现行规定进行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其开户银行名称,并在背书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未按规定作成委托背书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支票可以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关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问题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现行支票凭证上印明的5天付款期限无效。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签发银行或承兑银行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向出票人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向承兑人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
  六、关于票据的挂失止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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