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私自装帧、经销人民币的通知
(银发[1994]29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所属各印钞、造币厂:
近一时期,社会上一些单位(包括银行自身)和个人私自从银行兑换人民币纸、硬币(包括流通纪念币)装帧成各种形式的卡、册、盒、球在社会上高价销售,或未经装帧高价销售某些纸、硬币。这种行为严重损坏了人民币的信誉和国家银行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为了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严禁破坏、炒买炒卖人民币的非法行为,人民银行曾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金融系统炒买炒卖纪念币的通知》(银发[1993]45号)和《关于对希望工程纪念币装帧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155号),对人民币、流通纪念币装帧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现就加强人民币(包括流通纪念币)装帧、经销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民币的装帧及经销业务,必须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单位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人民币的装帧及经销业务。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其实物和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二、各家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人民币纸、硬币(包括流通纪念币)用于装帧、经销。其他特殊用途的,须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