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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到期未还或挪用的贷款,建设银行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比例加收或罚收贷款利息。未按规定在结息日清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采用其他保全贷款资产的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建设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未征得建设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设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新担保;
  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六、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八章 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使用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存入贷款经办行。对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且有一定存款额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安排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九条 使用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需要提前购买设备和材料,借款人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储备贷款;在项目投产后,正常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也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贴息,按照谁确定、谁补贴的原则办理。建设银行对贴息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全额收息。
  第三十一条 未经建设银行认可,任何人不得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款人发生的呆帐贷款按建设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程序申请核销。
  第三十二条 建设银行职员办理其关系人的贷款时,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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