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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其核心管理人员有较高的素质;
  二、具有充足的注册资本,且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5%;
  三、持有人民银行发给的贷款证;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论证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申请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简称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借款书面报告,填写《固定资产贷款申请书》(附式),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流动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等; 
  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会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75%。
  借款人不得为同一项目向建设银行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申请借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承诺

  第九条 建设银行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对借款人及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登记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推荐到贷款审批行,贷款审批行审查确定备选项目,并组织调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条 经评估,贷款审批行决定贷款的最终承诺与否,并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借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承诺贷款后,原则上不再追加。对建设项目因概算调整,确需申请追回贷款的,贷款人仍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在贷款承诺有效期内,建设银行如发现借款人或建设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有权中止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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