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总发字[1995]第14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已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试行。请你们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按照审贷分离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自主发放。
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第五条 建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借款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