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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发展银行组建领导小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324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处室设置和处级干部的配备应从严控制,由农业银行划转的干部名单,必须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1994年11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4]32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所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意见》收悉。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意见》中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的主要职能的规定。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行长为正厅(局)级,副行长为副厅(局)级。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职能机构数根据各行的实际情况,控制在7-10个以内。
  请你行按文本本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意见

                        1994年11月15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职能、机构、编制意见

  一、省级分行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总行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度各项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分行各项工作具体计划;
  (二)执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分行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运用和管理本分行的资产与负债;
  (四)负责对本分行辖区内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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