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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船总生[1988]13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工业(民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的重要产品,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与管理船舶工业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家经委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负责;
  2.贯彻本管理办法;
  3.组织制订、修订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具体产品实施细则;
  4.编制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工作;
  5.协助建立、指导产品检测中心或检测单位的工作;
  6.受理有关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诉、咨询、仲裁有关的争议事项;
  7.负责组织检查、发证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监督;
  8.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地方主管部门系指: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则为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对其他部委所属或地方国营、集体等企业,则为该企业的第一级隶属主管厅、局或公司等。
  第六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经委、标准局,地方船舶工业归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申请企业的初审,积极参加终审,并受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地区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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