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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建立“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的通知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建立“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的通知
 (中煤总厅字[1992]第135号)


各省(区)公司、各煤矿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炭体制改革,配合“八五”煤炭总承包的实施,用好资金,扩大筹资渠道,提高资金效益,总公司决定,建立统配煤矿内部银行(以下简称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统配煤矿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内部银行是统配煤矿和总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融资业务的专门机构。今后有关借贷、资金担保等项业务请各单位直接与内部银行联系。现将内部银行章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部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统配煤矿和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各种银行贷款,并为贷款、技术及设备的引进,资金的相互调剂等提供担保,代办结算业务;提供短期流动资金以及小型技改、技措、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业务等。
  二、内部银行目前暂挂靠在财务局,具体事项由财务局筹办。
  三、内部银行所需人员由财务局调剂解决。
  特此通知。
  附: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章程。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统配煤矿内部银行(以下简称内部银行)是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单位,是办理统配煤矿及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内部融资业务的专门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2条 内部银行的任务和宗旨是:在国家有关统配煤矿的总承包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指导下,在统配煤矿和总公司内部引入银行机制,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运用各种信用形式,搞活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挖掘闲散资金的潜力;扩大筹资渠道,缓解煤炭生产、加工利用、多种经营的资金筹措困难;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为发展煤炭工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3条 内部银行的周转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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