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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林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徐有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必须使用良种。
  第六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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