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党校教师队伍应形成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在发挥有经验的老教师的骨干作用的同时,重点培养中青年教师,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党校教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经常深入实际,参加实践活动,进行社会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以上党委和政府要为党校教师出国出境考察、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党校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质量。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单独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专业教研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部门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八章 后勤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后勤工作地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包括教学业务、教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员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
第五十三条 党校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分流一部分人员创办校办企业,并加强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