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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面向社会,与社会各学术单位、实际工作部门及国外学术界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六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富有开拓精神的理论队伍,建立起党校系统的科研协作网络,并定期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研究新问题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三十八条 党校应加强科研信息情报工作,改进科研手段,提高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党校要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逐步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
  第四十条 党校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党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论坛。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经常对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校主体班次设组织员或班主任,配合党支部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教研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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