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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意识形成部门的干部,学制一至二年。其中研究生班学制二年。
  第十八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干部轮训规划到相应的党校学习,取得党校进修班结业证书;
  (二)中青年党员干部在被提升或提名选举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应具有相应党校的培训班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委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校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二十二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受党委或政府的委托,可以举办领导干部和党内外专家参加的专题研究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分部,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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