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三)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班次、学制和学历
第十四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理论班。
第十五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按照分工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和地厅级正职党员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五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地厅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党员干部,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两个月;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
地(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党员干部和部分乡(镇)科级正职党员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至两个月。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部分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每期时间可根据同级党委干部教育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地(市)委以上党校应有计划地开设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一至二年。地(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三至六个月。
中央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地厅级中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少量优秀的正县、处级党员干部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县处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参加。
地(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乡(镇)科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基层干部参加。
各级党校培训班还可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挑选年轻优秀的党员参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