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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五)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党校教职工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一条 各级党校的办学规模由同级党委根据轮训、培训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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