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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9日)废止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发〔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
                           1995年9月6日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阵地,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人才。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
  (三)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
  (四)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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