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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法〔199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发法(刑一)函〔1986〕20号《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来,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据,使许多案件勿需请示也可依法妥善处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案件能及时审结,现对向我院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二、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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