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我部于2008年确定了59所“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这些示范点充分发挥院务公开工作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提升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将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推荐对象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每省(区、市)可向我部推荐5所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
二、“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院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二)院务公开内容全面具体;
(三)院务公开形式丰富;
(四)院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创新性;
(五)院务公开工作效果良好,群众和职工满意度高;
(六)依据2008年我部医政司印发的《全国医院院务公开示范点考核标准》考核得分领先。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向我部报送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时,要同时报送该医疗机构经验介绍材料及考核得分。经验介绍材料应紧密围绕院务公开工作要求,突出做法、经验、特点和效果,每份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候选单位后,我部将对候选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并进行公示。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明高新强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全国医院院长公开示范点考核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