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有关省(区、市)的相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
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3元,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