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九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0〕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决定开展第九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
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有关规定,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推荐指标
第九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总数控制在1000名。根据各省(区、市)农业基础生产资料、农牧渔业产量、农牧渔业产值、农技推广专技人员、乡村从业人员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省(区、市)第九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数。各省(区、市)、各单位的推荐指标数见附件1。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纳入推荐指标数,且不小于本省(区、市)推荐指标数的40%。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推荐指标数的分配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