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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使国家标准修改工作快速反应市场需求、修改程序公开透明、修改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现就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有关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国家标准修改单的适用范围
  (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
  (二)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时,每项国家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制定程序
  (一)国家标准修改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进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个月。
  (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报批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1);
  2.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3.国家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纪要;
  5.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
  6.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见附件3);
  7.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公文格式(见附件4)。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改内容,向WTO成员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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