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89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的备案申请》(鲁标定字[2010]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42-2010。其中,同意将第3.0.2、3.0.10、4.2.1、5.3.3、6.1.4、7.2.1、10.1.2条和第3.0.12.1、3.0.12.3、3.0.12.4、3.0.12.5、3.0.12.6、3.0.12.7、3.0.12.8、4.4.1.5、5.3.4.4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7.1.3条和第3.0.12.2、3.0.12.9、4.4.1.3款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0.2 从事塔机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塔机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0.10 当多台塔机在同一施工现场安装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3.0.12 有下列情况的塔机不得安装: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建议本款不作为强条;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7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