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中央企业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制定本组具体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报评审办公室备案。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规定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对第一次投票选出的项目不足预定数目时,可再次进行投票。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中国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二、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12至15项。
三、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优秀奖若干项。
四、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具体数目。
第九条 授 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最佳推荐奖
一、设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每届设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至8项,设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至20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获得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状,给予奖励。
二、对于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前5至8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
三、按照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中,评选出15至20项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