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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6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或参照本办法先行对本地区、本部门专利项目评奖,将优秀专利项目报评审办公室。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可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专利权人直接报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起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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