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通知
(国减办函〔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开展今年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现就推荐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二个 “防灾减灾日”,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是“减灾从社区做起”。国家减灾委员会已对相关工作做出部署。各地要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与“防灾减灾日”活动有机衔接,整合基层各类减灾资源,结合社区实际,促进社区开展灾害隐患普查、防灾减灾综合演练、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培训、减灾志愿者服务、防灾减灾宣传等活动,动员社区的每个家庭、每位成员关注身边的各类灾害风险,增强防范和应对灾害风险的意识和技能,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增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在原《“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民函〔2007〕270号)的基础上,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国减办发〔2010〕6号,以下简称《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认真做好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社区申报。候选社区根据《标准》,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各省(区、市)民政厅(局)。
(二)考察推荐。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根据《标准》,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分,确定推荐名单。
(三)评审考核。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对候选社区进行考核。
三、请各地于8月31日前将推荐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名单、推荐表和相关材料报我办。材料务必完整、真实,如实反映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情况,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
附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