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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用执法产品,属公安部备案管理,其质量直接影响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GB/T 21254-2007)。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由于“零库存”等原因,1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与上次抽样(2003年)合格率50%相比,提高了50个百分点。产品质量的大幅提高,得益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查酒后驾驶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规范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是机动车号牌所需的关键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机动车号牌的正常使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 666-2006)。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因1家企业停产,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8.8%。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抗拉性能、耐冲压性能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三、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本次行抽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报下发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部门,同时将本通报转发给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行抽结果和后处理有关要求通知被抽查企业。

  (二)督促本次行抽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完成整改企业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本次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

  (四)对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在采购其产品时要慎重选择。

  附件:1、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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