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为全面深入做好“十一五”科技计划总结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各项任务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总结过程中相关共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
1.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十一五”项目课题的经费审计和总结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的成果管理、知识产权、资源开放共享、科技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2. 在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时,要注意遵守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对于原定于“十一五”结题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于逾期不能完成的项目,要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对于跨“十一五”和“十二五”的项目,如果研究工作正在按合同时间节点正常推进,不要过早提出验收要求。
3.“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如果其中80%左右的课题已结题或可以结题,即可组织项目总体验收。
4. 各单位在对“十一五”科技计划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的同时,可结合“十二五”科技规划研究,对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们。
二、加强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和登记工作
科技计划成果是科技计划的最直接产出,也是“十一五”计划总结最重要的基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严格按照《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30日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将成果登记信息完整纳入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2. 各地方(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各项目组织单位要加强对结题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履行成果登记手续。项目课题完成成果登记后,方才视同完成结题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