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研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我国自1991年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以来,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476所,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85万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要,并逐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经研究,决定开展高等学校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培养单位对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认识,引导不同类型研究生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学校自身办学优势,改变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学术化倾向,营造有利于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探索符合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规律的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及保障体系和办学管理体制,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明显提高。通过支持部分高等学校先行试点,创造具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而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逐步构建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体系。
二、基本内容
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实现较大突破,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取得显著成效,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培养模式创新方面,重点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与方式、研究课题和专业技能训练、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等方面有实质性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