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和《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显示屏以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发布符合保密规定的非涉密通知公告、人事任免、会议活动等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 发布信息须填写《国家民委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连同纸质文本及对应电子文档,交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根据要求可以在机关内网上同时发布。
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18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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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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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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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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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领 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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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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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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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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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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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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